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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事实婚姻离婚】曾经同居生子算事实婚姻吗?
    经过一年多的相处,家住武昌胭脂路的陈先生与恋人朱女士情投意合,打算于年内完婚。但今年48岁的朱女士,曾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与人同居,其间虽没有正式领取结婚证,但育有一个儿子,如今已经成年。
  问:自己与朱女士能够直接结婚吗?
  答:事实婚姻的判断应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出台的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为界。在此之前,即便双方未领结婚证,只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有婚姻实质,便按事实婚姻处理。而在此之后,只要没办婚姻登记,就只能属于同居关系,而非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。
  在此案例中,朱女士同居时间早于1994年,属于已婚,她应到法院确认事实婚姻,再办理离婚手续,方能同陈先生结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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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陈利峰

      陈利锋律师,自执业以来,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服务宗旨,1984年华西医科大学临床专业毕业,毕业后就职于鞍山市铁西医院,从事临床工作并参与司法鉴定15年,具有广泛社会影响,承办的大量案件均受到当事人广泛好评。 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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